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419号
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创智谷C8栋2单元2202室。
法定代表人:付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培,湖北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10号东方帝园7栋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银。
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敬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欢
书 记 员 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