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梦缘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湖北某某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0895号 原告:深圳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26号南岗二工业园6栋厂房201、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建国,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后襄河北路59号第1幢1**6层12、13号。 负责人:***。 被告:湖北***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湖北***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 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