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2258号
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450169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天成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东二环北九巷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游财招,执行董事。
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天成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