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9民初1951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西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873号1栋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