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某某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重彬,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西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邑县***五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大邑县***五家社区五家小区27栋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审被告: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837号1栋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重彬因与上诉人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大邑县***五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9民初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另查明,原审被告大邑县***五家村村民委员会现已变更名称为大邑县***五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李重彬的合同相对方认定清楚,但对于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中哪些款项应当视作对李重彬支付的款项,具体金额如何组成等部分事实未能查清,可能影响案件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9民初56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重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21元予以退回,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3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