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开来建辅材料有限公司、四某某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开来建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苏家镇永兴村一社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西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873号1栋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9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1××××的“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6××××的“红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7××××的“五十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C××××的“中联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6××××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K××××的“金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3××××的“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7××××的“长城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1×××ד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6×××ד红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7×××ד五十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C×××ד中联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6××××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K×××ד金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3×××ד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7×××ד长城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邹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