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财保6号
申请人:成都开来建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苏家镇永兴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罗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四川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四川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邓佳。
被申请人: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iv>
法定代表人:熊建。
申请人成都开来建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新城支行(账号:1001××××5168)的存款在人民币7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大邑新场支行(账号:0225××××1408)的存款在人民币710969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开来建辅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新城支行账号为1001××××5168中的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大邑新场支行账号为0225××××1408中的存款7109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开来建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金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肖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