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3275号
原告:****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区101栋2**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亚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哈达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亚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吊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吊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