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123民初498号
原告:***畅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405630701X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吊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81829967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畅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吊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畅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畅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畅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