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规定:“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主*的工程量、未付款、利息均认可,仅主*利息请求过高,无能力支付。原被告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原告对无争议的权益提起诉讼,本院对原告的主*应当从严审查,防止原告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院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具有虚假诉讼的特征。首先,涉案《外墙砂岩镶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进度款的拨付比例为按月支付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现涉案工程并未完工,原告未提出与被告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仅有权要求被告按比例支付进度款,但原告要求被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100%比例付款,二者款项数额相差巨大。该主*明显非常不利于被告,但被告对原告该主*却予以认可,自愿加重债务,被告该认诺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
其次,被告开发的XXX小区已被法院多次查封,且已被设立权利价值2亿元的抵押权。被告已欠付大额外债,此时自愿按原告的主*加重本案债务,同时原告主*对涉案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被告加重本案债务将严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原告主*工程量的依据仅为一*工程量审核汇总表,原被告均主*该表系原被告经结算后出具。本院责令原告提交审核工程量的材料,原告仅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外墙砂岩石材镶贴汇总表。涉案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双方所签署的联系单作为结算依据。原告提供涉案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照片等具体施工材料,涉案工程工程量巨大,被告即按原告提交的外墙砂岩石材镶贴汇总表与原告结算不符合常理。******
最后,本院正在审理的以申华公司为被告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5件,案情与本案所涉情况基本相同,原告举证的证据亦基本相同。******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被告对原告各诉讼请求均认可,原告刻意提起诉讼且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主*权利,故意加重涉案债务。基于被告外欠大额债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396元,由原告浙江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39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