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7财保59号
申请人:武汉振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南路西(人民路2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世纪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工人村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振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世纪龙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振辉建设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900万元)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振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世纪龙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