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9006民初3348号
申请人:天门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黄潭镇西庙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门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门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315.28元。申请人天门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门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315.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301元,由申请人天门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