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9006民初32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门市天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就所欠货款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门市天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20元,减半收取17560元,由原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丁友君
法官助理雷雨
书记员李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