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长某某管业有限公司、长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608号 申请人:长***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杉路银星小区D04栋9号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九江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长***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6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申请人长***管业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15968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68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18.42元,由申请人长***管业有限公司预缴纳。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易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