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1013号
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欣旺建筑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街道春园步行街0011幢136号。
经营者:***,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912××××,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底市娄星区湘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担保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与***交汇处吉星金融广场10幢212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九江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6701××××,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欣旺建筑服务部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欣旺建筑服务部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为6157120224313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欣旺建筑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欣旺建筑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