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111民初1908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耀华道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8元,因***变更诉讼请求,现退回3563元,剩余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