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5民初120号
原告:汉中森宇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勉县XX镇联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汉中天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森宇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天顺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森宇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汉中天顺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森宇苗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00元,减半收取1395.00元,由原告汉中森宇苗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