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民终1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某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有限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乙。
诉讼代表人:某公司管理人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4)辽0303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法院应首先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某公司及债务人某公司与次债务人某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审法院在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应当告知***向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另,一审法院径直判决由某公司向***清偿债务也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4)辽0303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