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鸣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311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宁国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鞍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宁国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鞍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03民终23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五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宁国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鞍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48519元的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履行数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