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兴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象山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3民初2128号
原告:陕西兴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组织机构代码91610893MA7037GC5Y。
法定代表人:贺忠,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象山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组织机构代码91330225724067374P。
法定代表人:郭金娥,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兴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兴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兴丰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陕西兴丰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子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鸿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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