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23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鑫洋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渠河路北段荣兴怡景C栋底层2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创业大道中段23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移送的遂宁市鑫洋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申请标的3512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23执932号案件的执行。
该案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