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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某家庭农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3民初2574号 原告:句容市某家庭农场,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经营者:栾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武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句容市某家庭农场诉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2025年4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某家庭农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句容市某家庭农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