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502执28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泰兴市人,木工,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省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89459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2民初695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2民初69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被执行人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384.2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