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20民初2048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26.5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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