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丰都县三元镇初级中学校,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0民初5111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三元镇初级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元镇滩山坝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0452029998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第三人:***,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都县三元镇初级中学校、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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