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4988号
原告:云阳县骏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罗骏宇。
委托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熊廷玉。
原告云阳县骏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骏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3.00元,由原告云阳县骏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邓彬
书记员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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