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439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荣,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6162701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52号B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82798U
法定代表人:代高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7.88元,减半收取138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剑
书记员谢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