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111民初1720号 原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园区兴业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熊佑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纪创,总经理。 原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维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