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安徽聚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2170号

原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园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928787688。

法定代表人:熊佑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8113141F。

法定代表人:杨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聚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裕溪河路北侧**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97599313B。

法定代表人:郑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安徽聚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俊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胡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