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2169号
原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园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928787688。
法定代表人:熊佑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8113141F。
法定代表人:杨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830275623。
法定代表人:倪大权,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 俊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胡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