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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1044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呈祥街路北新辉花园小区1号楼2**13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98653958F。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机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340X5。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9财保441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5月22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1044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