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3407号
原告:山东鲁控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北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M37KF8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呈祥街路北新辉花园小区1号楼2**13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9865395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鲁控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控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控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鲁控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80元,减半收取计13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鲁控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