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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102号
申请人:***,男,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卧龙山镇西石仁村。
本院在执行保全中,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予以查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保全人的财产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吉岗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贾燕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