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亿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亚富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博亿兄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3110号
 
原告西安亚富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博亿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姜建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亚富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亿兄弟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姜建卫、周林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亚富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亚富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65元。                 
 
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O 二O 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