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657号
原告:***,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胶州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韩方如,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夕营,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20)第1431号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将后起诉的***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2)鲁0281民初4657号案件合并至先起诉的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2)鲁0281民初4655号劳动争议一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281民初465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姜宝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文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