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腾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6LYOE,住址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肖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华,四川担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48667J,住址西昌市北碧府路119号鑫源阳光6楼。
法定代表人:徐朝全。
本院受理执行的(2021)川3422执141号西昌腾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34322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多次联系、查找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果,该公司现处于无人办公且大门紧闭状态(执行人员已到公司地址核查并取证)。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网络点对点调查了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网络银行、税务、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等登记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余额均为零,无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税务、不动产登记状态。
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公司所在的不动产信息,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辆。本院在执行系统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截至目前有关联案件49件,其中2021年以来大部分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部分案件现执行中。现申请人未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案件终本。本案已组成合议庭合议,合议结果同意案件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22执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亚布旦珠
审判员 张 继 亮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开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