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82民初7620号
原告:***,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
被告: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建设路西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78445980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