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监2号
申请执行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宣章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战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齐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鸿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金钱给付内容已经执行完毕,就“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中列明的事项(详见本院认定事实部分)将涉案工程予以修复”的执行内容,执行人员给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调,想法是将执行内容折合金钱处理,但是双方当事人意见差距太大,未能达成一致。后本院委托评估机构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投标报价为:涉案冷库机房存在氨气浓度传感器安装在墙壁上价格为26659.73元、防爆风机电源负荷等级配置非二级负荷供电价格为448.35元、机房门外墙上没有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价格为859.72元、机房门外没有配置消火栓价格为1975.06元、氨气放散管未安装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价格为718.68元、管道穿墙无套管价格为375.38元、机房无排水地漏价格为2348.5元、预冷库及恒温库,其冷凝管未配置保温层也未配置通风换气系统价格为10375.23元、空调加工车间多根结构支撑管产生冷桥,屋顶未设置通风层,制冷管道穿过楼板无保冷措施价格为2322.94元、单价措施项目价格为566.64元、总价措施项目价格为3252.15元、规费价格为8703.41元、税金价格为12280.96元,以上总价格为70886.75元。被执行人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没有意见。但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评估工程造价数额太低,不认可该鉴定结论。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内容继续履行修复义务。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7)鲁1425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山东华商亿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中列明的事项(详见本院认定事实部分)将涉案工程予以修复”,立案执行后,因双方当事人就本项判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以执行依据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可执行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1年8月16日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决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该项执行申请,2021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21)鲁1425执1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立案审查,作出(2021)鲁1425执异14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2022年4月20日齐河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件未给予当事人救济权利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本院认为,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0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2021)鲁1425执1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未给予申请执行人救济权利,属于适用法律规定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1)鲁1425执1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重新作出执行裁定书。
审 判 长 葛庆忠
审 判 员 张万全
审 判 员 张路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魏松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