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民二初字第311-2号
原告: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乌鲁木齐晋江华强防火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晋江华强防火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423020元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应退还原告多收部分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据诉讼标的,本案应收诉讼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7645.3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多收部分诉讼费7620.30元。
审判长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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