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3民初3768号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川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并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