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3534号
原告:成都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四川某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2022年12月20日原告成都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