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2135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5日,住西峡县。
被申请人:骞杰,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6日,住西峡县。
被申请人: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88号1号楼13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7730294R。
法定代表人:曾立军,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骞杰、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保全被申请人骞杰、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骞杰、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朱娜
书记员赵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