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213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5日,住西峡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6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勉,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88号1号楼13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7730294R。
法定代表人:曾立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豫1323民初213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朱娜
书记员赵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