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4277号
原告:四川裕富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4号5栋5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际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容,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88号1号楼13层2-7号。
法定代表人:曾立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裕富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裕富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裕富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