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705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创业一路**(**厂房)(住所申报)。
负责人:郭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女,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楼****。
法定代表人:曾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东205v>
法定代表人:郭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2020年6月10日,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972元,保全费3592元,前述费用共计856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4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