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4民初3200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在刚,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根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女,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88号1号楼13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7730294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蒋鹏程、周在刚、***被告文根源、***、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周在刚、**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在刚、**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在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8元,减半收取5374元(已由原告***、周在刚、杨进预缴),由原告***、周在刚、**负担。
审判员*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