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4民初3200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在刚,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根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女,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88号1号楼13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7730294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蒋鹏程、周在刚、***被告文根源、***、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周在刚、**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在刚、**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在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8元,减半收取5374元(已由原告***、周在刚、杨进预缴),由原告***、周在刚、**负担。

审判员*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