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宜开利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5689号
原告:成都宜开利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商鼎国际2栋2单元9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88号1号楼13层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宜开利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因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1日支付完毕剩余货款,原告成都宜开利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宜开利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成都宜开利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