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1087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大司马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颐园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颐园新村小区 负责人***,职务:经理。 关于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颐园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设计费用68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92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属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店面房、办公用房等财产,待评估拍卖后分配。申请人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