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民再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6602309871。
法定代表人范立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被告):甘南县万x恒信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5742294299。
法定代表人钟志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城发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十五局公司)、甘南县万x恒信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x恒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8)黑0225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黑0225民监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甘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3日作出(2020)黑0225民再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0)黑0225民再9号民事裁定:将(2020)黑0225民再9号“民事裁定书”更正为“民事判决书”。富城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一审法院再审审理中,经富城发公司申请,该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万x恒信公司下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将万x恒信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故再审判决应对富城发公司与水电十五局公司及万x恒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查。再审判决未对该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论述及评价即以富城发公司申请追加当事人的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范围为由不予支持并判决维持原判属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5民再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546.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梁丽娜
审判员 赵广平
审判员 唐婧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吉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