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5民监3号
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北明海公园路园艺所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6602309871。
法定代表人范立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建华区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黑0225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吕玉清
审判员  葛永莉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明光